《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学习内容 - 学习园地 - 组织宣传统战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学习内容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0 08:31:16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的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学习掌握《条例》关于各类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一、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章共26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执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中央在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有的政治问题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大搞利益交换,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影响党的执政基础。
  3.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处分的起点也较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很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得到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问题。
  6.对抗组织审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果犯了错误,自身有违纪违法问题,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二、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6个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执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
  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执纪实践表明,党员领导干部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排斥组织监督的不良态度,客观上往往与“四风”或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也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三、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共27条,主要规定了11个方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执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
  1.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有此类问题,但本人否认对此知情而无法认定为受贿的情况。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领导干部本人应对此承担纪律责任,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2.违规受礼。《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3.违规吃喝。《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3条都是针对违规吃喝问题,但内涵不同,各有侧重,需注意加以区别。
  四、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2个方面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执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第一款规定了6项侵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第二款规定在扶贫领域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五、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共13条,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执纪实践中比较典型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部署,要求重点整治在学习传达党中央精神方面不求甚解、照抄照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消极应付、冷硬横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在文风会风及检査调研方面搞形式、走过场、重留痕、轻效果等突出问题。
  六、关于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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